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