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侵害乘客、司乘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妨碍车辆正常运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