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运营线路、站点或者擅自改变班次、运营时间的;
(二)公交车辆未按规定配备消防、逃生设施的。
(一)擅自变更运营线路、站点或者擅自改变班次、运营时间的;
(二)公交车辆未按规定配备消防、逃生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