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损坏、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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