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交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