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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