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