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 查看《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