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4-09-26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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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 第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长清区除外)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县(市)、长... 第六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第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档案案卷标准。 第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条 编制建设工程档案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 第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整理完善,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专业...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 ... 第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 第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和其他档案目录信息。 第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 第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并形成城建档案信息网络,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好;对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