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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