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好;对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