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长清区除外)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县(市)、长清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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