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建设历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建设历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