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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