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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