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整理完善,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专业图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修改和补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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