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