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