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三条 山体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永续利用、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损害担责、生态补偿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