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四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并落实责任和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并落实责任和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