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六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林业和城乡绿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旅游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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