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八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位于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或者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内的;
(三)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
(四)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的;
(五)具有文化、文物保护价值的;
(六)对城市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
(一)位于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或者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内的;
(三)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
(四)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的;
(五)具有文化、文物保护价值的;
(六)对城市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