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九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并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