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条 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名泉保护规划相协调,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要求,突出泉城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