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