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山体保护的有关要求,避让山体保护控制线。
在城市设计中,对邻近山体的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建筑形态、建筑高度、风格色彩以及退让距离作出规定,减少对山体的遮挡,做到与山体景观、城市风貌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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