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 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除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景观游赏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探矿采矿;
(二)挖砂、取土;
(三)新建、扩建坟墓;
(四)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五)乱搭乱建建(构)筑物;
(六)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
(七)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
(八)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九)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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