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六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六条 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有的采矿企业逐步关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逐步搬迁,对违法违规项目予以清理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