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八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八条 在一般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探矿采矿、挖砂取土,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坟墓,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既有建(构)筑物;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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