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九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体保护规划要求,实施生态保护工程,加快环境治理、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