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因自然因素或者开发建设遭到破损的山体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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