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二条 山体修复治理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