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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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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山体修复过程中,禁止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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