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山体修复过程中,禁止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