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六条 山体修复治理工程竣工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组织或者参加竣工验收。必要时,会同林业和城乡绿化部门、城乡水务部门共同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