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修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山体权属单位或者修复治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