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生态补偿制度,对单位或者个人因遵守山体保护规定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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