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七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对重点保护名录中的山体,应当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