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市政设施以及依附于市政设施的管道(沟)、杆线、监控设备、指示标识等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施工公示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