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桥梁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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