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通过委托、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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