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四十三条 检测评估确认为危桥的,应当采取措施,禁止车辆通行,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告;存在安全隐患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应当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