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
(二)建设与保护城市桥涵无关的建(构)筑物;
(三)从事危及城市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标识;
(五)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识、宣传品;
(六)擅自在城市桥涵上设置景观照明、园林绿化、交通信号、监控、无线电转发等设施;
(七)其他危害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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