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发布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发布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户外广告的,在申请发布前,应当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