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6-03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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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发布、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 第四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规划、分区控制、美观大方... 第五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 第六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及户外...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 第八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和限设区,并分别提出控制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提出户外广告分类要求,明确... 第九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或者负责规划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十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点位数量、载体部位、详细尺寸、结构形式、广告性质等。 第十一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将专项规... 第十二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 第十三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 第十四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在下列区域和载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 第十五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在专项规划划定的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 第十六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六条 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第十七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前,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实施的《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十九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 第二十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前,应当依法取得公共载体或者非公共载体的使用权。 设置商业广告的,其公共载体使用...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的,应当向相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载体权属或者取得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审批机关应当在期...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的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许可期限以及类别(商业广告、公...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七条 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依法设置牌匾标识。设置牌匾标识可以...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八条 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 鼓励牌匾标识设计...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提出或者公民投诉举报认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妨碍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部门经核实并听取设置...

第四章 发布与维护

第三十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发布与维护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内容应当合法、健康、诚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发布低俗、不雅内容;用语用字...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发布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户外广告的,在申请发布前,应当经由有关行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发布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对公益广告实行设置点位统一规划、设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