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规划、分区控制、美观大方、确保安全、信息公开,广告用语用字应当准确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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