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市及相关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国资监管、应急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城乡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计和设置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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