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