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和限设区,并分别提出控制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提出户外广告分类要求,明确禁止类、控制类、鼓励类的户外广告类型,并分类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数量、规格等作出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专项规划应当提出户外广告分类要求,明确禁止类、控制类、鼓励类的户外广告类型,并分类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数量、规格等作出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