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或者负责规划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后批准实施。
专项规划划定的城市主中心、副中心、次中心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重点管理区域内的设置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划定的城市主中心、副中心、次中心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重点管理区域内的设置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