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将专项规划、设置方案草案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及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报送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报送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