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修改、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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